顶岗实习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印发<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广职院发〔2018〕184号)、《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印发<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广职院发〔2018〕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习企业纪律、安全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应当服从学校实习工作的安排,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未按时报到者,依据《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不良言行、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行为或公共卫生差,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应当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二)实习期间(包括安排在寒暑假实习),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实习岗位的,由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须提前一周向二级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写好安全责任自负的承诺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否则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因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处分或辞退者,能主动回家到学校接受批评教育,并认识错误,做出书面检讨的,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实习学生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无理取闹并有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注意个人修养,不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有诽谤、诋毁他人和学校的言论,给学校及实习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4.在实习期间有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
5.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处理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实习、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与厂方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反映情况,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单位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若因实习学生私自按非正常程序处理,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学生实习期间未经批准随意更换实习单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实习考勤制度
1.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 病假须由医生开具的病休证明,并经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同意签字后,方可休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实习成绩按不合格评定。
2.实习期间(包括学生寒暑假实习)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公物包括实习单位的公共财产;损坏公物赔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无意损坏,并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认错态度好,由学生个人照价赔偿,给予批评教育。
2.无意损坏,但推卸责任,认错态度差,阻碍问题的及时处理,由学生个人照价赔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有意损坏,但经批评教育,认识到错误,由学生个人照价赔偿,给予记过处分。
4.有意损坏,且不愿承担责任,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并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由学生个人照价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实习安全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用电、用火、用易燃品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赔偿一切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车间规章制度,在车间内吸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由责任人负责一切后果,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不遵守车间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并涉及他人或仪器的,将由该生承担一切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不遵守实习纪律,在车间内从事与实习无关的事,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实习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先由指导形成书面材料,待实习单位签字盖章后,交由二级学院核实后,按《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印发<广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广职院发〔2018〕184号)文件规定处理,因教学内容安排不当引起的学生违纪, 由教务处取证审查。处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可以按规定申诉。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