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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19  点击数: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和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违反规定或程序,在教学活动或管理保障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和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命题制卷、考试阅卷、成绩核算和登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教学过程与管理服务各环节。

第四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下课提前10分钟及以内或中途离岗的;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及以内或擅自离开考场的;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而造成教师或学生迟到10分钟及以内的;

(二)教师私下调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2学时以内的;教师无正当理由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教师上课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做其他与授课无关事情的;监考人员在考场内拨打或接听电话、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四)教师在实践教学中擅离指导岗位,或私自请他人代为指导,或擅自减少实践教学规定程序和步骤的;

(五)教师不按规定命题和提交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提交成绩和有关材料的;

(六)教学辅助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未按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而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七)教学保障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对教学仪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致使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错录、漏录学生成绩或未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拖延不报教学统计表册、支撑材料、数据平台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影响工作推进的;

(十)教师对教学改革态度消极,或“推门听课”、抽查教案发现仍固守灌输式教学方法的;

(十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管课堂教学秩序,或玩手机、睡觉或做其他无关教学事情的学生超过5人及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

(十二)试卷出现错题2个及以上,4个以下的,或必修课A、B试卷重复率超过30%及以上,不超过50%的;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第五条第一款情形10分钟及以上20分钟以内的;

(二)教师私下调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3课时及以上的;

(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管课堂教学秩序,或玩手机、睡觉或做其他无关教学事情的学生达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四)第五条第四款情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教学内容与教案要求不一致或不能及时提供教案,或教学过程中播放音视频时间占授课时间二分之一以上或播放与课程教学相关度不高的音视频的;

(六)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较大差错的;

(七)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或擅自在学生中推销书刊资料、教学用品、培训服务等而谋利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学生成绩、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而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九)教学辅助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未按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而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教学保障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或仪器设备而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一)教师命题敷衍导致试卷出现严重错误,或未经批准阅卷、计分、汇总和登录等请人代劳的;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考试)教室(实验室)使用冲突,且未在接报10分钟内及时处理的;

(十三)教学管理人员制卷不规范,或试卷装袋数量不准确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四)教师对教学改革态度极度消极,或经约谈提醒仍固守灌输式教法的;

(十五)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错误引导,或违章操作仪器设备,或擅自离岗而造成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损失的;

(十六)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十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遗失学生作业、试卷、学生原始成绩记录和其他重要教学管理资料的;

(十八)试卷出现错题4个及以上,或必修课A、B试卷重复率超过50%及以上的,或总分不闭合的;

(十九)在1个学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

(二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纪律言论,或散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和淫秽内容的;

(二)第五条第一款情形20分钟及以上的;

(三)第六条第七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第六条第十五款情形造成人员伤亡、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有重大损失的;

(五)第六条第十六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第六条第十七款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到考场履行职责,教师擅自删减课程教学标准、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的;

(八)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错误引导,或违章操作仪器设备,或擅自离岗而造成人员伤亡、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损失的;

(九)教师或管理人员在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的;监考人员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造成考生试卷雷同,或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的;

(十)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或擅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的;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因审核不严错发毕业证书或遗失毕业证书,或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学籍证明、学历证书等伪证资料的;

(十二)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或“主副”倒置、推诿“主业”、拖欠“主业”、敷衍“主业”、兼职兼薪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十三)在1个学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

(十四)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机构与程序:

(一)教学事故实行自查、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学督导部门、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查实。事故核实无误后,由教学督导部门、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填报《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并按事故级别报批。

(二)尚不能构成三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督导部门或教务处核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发后,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学督导部门或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做出处理决定;二级教学事故经核实后,由教学督导部门或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和校长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一级教学事故经核实后,由教学督导部门或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学督导部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措施:教学事故一旦认定,事故及其处理意见记入个人档案,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帮助其认识错误,督促改正提高,同时按下列措施处理:

(一)发生一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在校内通报批评,由人事处扣除其当月课时酬金100%,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扣除其年终绩效;3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晋级;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2年;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造成重大后果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二)发生二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在校内通报批评,由人事处扣除其当月课时酬金100%,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不能参加各类评优,2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或晋级;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1年。

(三)发生三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由人事处扣除其当月课时酬金50%,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1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或晋级。

(四)尚不能构成三级教学事故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内通报批评。受到校内通报批评者,由人事处扣除其当月课时酬金20%,受到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内通报批评者,由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扣除其当月课时酬金10%。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纪律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教学事故频发(个人每期3次及以上)的个人,从第3次开始加重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拖延不报、隐瞒不报的管理人员及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学事故责任人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还追究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后,所有材料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教学督导部门、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备案,作为当年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约束性依据。

第十三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附件2: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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