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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关于在校园内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的规定

作者:王万里  来源:教务处   时间:2017-07-18  点击数:

语言文字是交流的工具。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言,也是我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关系到我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关系到国家尊严、民族团结,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共同繁荣,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统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明确要求:普通话要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规范用字的要求对学校而言,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具体包括课堂教学中的讲课与提问、实验指导、辅导答疑、监考等场合。

二、教师教学中要求学生回答问题、课堂讨论等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三、教师书写教案、编写教学计划及撰写其他教学文件时均应注意规范用字,特别是在教学中直接面对学生的文字使用,如板书、多媒体课件、试卷、作业阅批等方面必须严格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

四、学生在各种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如课堂提问、答问、

课堂讨论以及校园内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相互交流等。

五、学生在上课学习中均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各科作业、考试答卷等出现不规范汉字,教师可酌情扣分。

六、师生在校内的其他活动中也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七、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及教学单位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对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情况将作为教师业务考评、职称评聘、教育教学方面评优评先的参考。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教务处    

2017年3月9日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关于在校园内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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